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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公報
  解讀
  據新華社電 一段時間以來,受到司法地方化、行政化的影響,許多案件的審理受到來自領導幹部的干預。“權大於法”成為潛規則,嚴重動搖憲法和法律權威及司法公信力。“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,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。”四中全會公報一針見血地指出。
 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指出,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提出,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,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,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。
  “這一系列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權力的舉措,將從制度上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。同時也是圍繞三中全會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進一步前進,讓司法變得更加公正透明。”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胡建淼說。
  胡建淼表示,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案件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舉措。“以前習慣打電話干預案件的官員就要掂量一下了,可能你一個電話打過去,人家就給你記錄下來了。”他說。
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辜勝阻在此間舉行的“法治中國論壇”上表示,四中全會公報中還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,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。這將有效監督司法人員公正辦案,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。
  同時,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,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,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,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,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。
  “這是觸及司法體制的一個核心內容,也是解決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。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說。
  陳衛東認為,法院作為裁判機關,而裁判內容的執行又主要是行政權的範疇。四中全會提出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,由不同部門承擔執行權,使審判和執行的分離更加徹底,有助於司法公正。  (原標題:“人情案關係案”必須架上高壓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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